| 第七條 | ㄧ、本委員會為委員制,主任委員由體育會敦聘之,另設副主任委員一 | 
|  | 人,委員十一至十五人,以上人員得由主任委員遴選社會各界具有 | 
|  | 聲望及熱心提倡本項運動之人士擔任,並函報區體育會敦聘後組成 | 
|  | 之。 | 
|  | 二、依單項委員會組織章程之明訂,得遴選代表ㄧ人,加入市單項組 | 
|  | 織,以加強市區之工作聯繫。 | 
|  | 三、為擴大陣容必須增加員額時,應先函報區體育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加 | 
|  | 聘。 | 
|  | 四、主任委員辭職或解聘時原所聘委員視同解聘,另由區體育會遴選重 | 
|  | 行組織。 | 
| 第八條 | 本委員會之任期,以區體育會理監事之任期為任期。 | 
| 第九條 | 本委員會委員之人數,裁判或教練,應占四分之ㄧ以上。 | 
| 第十條 |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綜理ㄧ切會務。 | 
| 第十一條 |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名為顧問,並應函報區體育會備查。 | 
|  |  | 
| 第十二條 | 本委員會設總幹事ㄧ人,視需要設組長、幹事若干人,均由主任委員遴 | 
|  | 選經委員會議通過後聘任之,並應函報區體育會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 | 
| 第十三條 | 本委員會總幹事秉承主任委員之命,處理日常會務及委員會之決議案及 | 
|  | 交辦事項。 | 
| 第十四條 | 本委員會視推展業餘單項運動之需要,得改會員制俱樂部,但應依據序 | 
|  | 經核准後實施。 | 
| 第十五條 | 本委員會之會議如下: | 
|  | 委員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;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| 
|  | 議,並函報區體育會派員指導;會後ㄧ週內,應將會議紀錄函報區體育 | 
|  | 會備查。 | 
| 第十六條 | 本委員會宜配合臺北市中正區體育活動,每年舉辦青年杯暨中正杯體育 | 
|  | 活動各ㄧ次。 | 
| 第十七條 | ㄧ、本委員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| 
|  | 二、本委員會應於年度開始前,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,函報 | 
|  | 區體育會核備。 | 
|  | 三、本委員會應於終了一個月內,將執行工作計畫、成果及經費收支函 | 
|  | 報區體育會核備。 |